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安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洪英勇与被告洪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英勇,洪界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安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洪英勇,男,1971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涂里,江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洪界平,男,1992年8月7日生,汉族,驾驶员,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英勇与被告洪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英勇以与被告洪界平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英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英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4元,依法减半收取后,本院决定再减收742元,由原告洪英勇负担25元。审判员  曾光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