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林耀昌与林键国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耀昌,林键国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82号原告林耀昌,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潭西镇。委托代理人蔡少锋,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键国,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唐耿东,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耀昌诉被告林键国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耀昌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耀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林耀昌负担。审 判 长 甘 晓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规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