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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林耀昌与林键国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耀昌,林键国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82号原告林耀昌,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潭西镇。委托代理人蔡少锋,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键国,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唐耿东,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耀昌诉被告林键国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耀昌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耀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林耀昌负担。审 判 长  甘 晓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规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