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恢执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梁春祥、戴桂凤与赤山集团有限公司赤山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春祥,戴桂凤,赤山集团有限公司赤山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恢执字第356-1号申请执行人梁春祥,男,住威海市。申请执行人戴桂凤,女,住威海市。被执行人赤山集团有限公司赤山大酒店。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春祥、戴桂凤与被执行人赤山集团有限公司赤山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欠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0)荣民三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