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何秋生、何三翠申请宣告何海英失踪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民特字第14号申请人何某甲,男,1949年出生。申请人何某乙,女,1953年出生。系申请人何某甲之妻。申请人何某甲、何某乙要求宣告何某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某甲、何某乙诉称,其女儿何某丙于2003年8月17日离家外出至今,与家人也无任何联系,下落不明已达9年。请求宣告何某丙失踪。经查,何某丙,女,1976年出生,与申请人何某甲、何某乙系父母子女关系。何某丙于2003年8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7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何某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何某丙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何某丙与新田县某村村民周某结为夫妻,婚后先后生育三个小孩。周某因身患疾病于2003年3月死亡。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某甲、何某乙请求宣告何某丙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某丙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胡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骥附:本民事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