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辖初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赵秀华,魏秀娟,魏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燕,赵秀华,魏秀娟,魏居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辖初字第0045号原告李海燕。被告赵秀华。被告魏秀娟。被告魏居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燕与被告赵秀华、魏秀娟、魏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魏居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魏居红的经常居住地是连云区,不在新浦区,申请将该案移送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双方均为公民个人,因原告李海燕与被告赵秀华、魏秀娟、魏居红的住所地均在新浦区,且被告魏居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是连云区,故原告的起诉属于本院管辖范围,被告魏居红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魏居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卞成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