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段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宜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刑诉(2013)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英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2日上午,在新华大酒店507房间,吸毒人员李某某拿100元人民币到被告人段某处购买毒品,段某因手中没有毒品,逐到君泰大酒店找一女子以80元价格购买约0.2克冰毒,随后返回新华大酒店与李某某一起将该毒品吸食完,段某得利润20元。隔了一会,段某又以同样方式到君泰大酒店找该女子帮另一人购买200元约0.4克冰毒,得利润40元。公诉机关用以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宜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段某当庭表示认罪,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上午12时许,在新华大酒店507房间内,吸毒人员李某某以100元钱的价格到被告人段某处购买了约0.2克“冰毒”,随后两人一起将该毒品吸食完。隔了一会,被告人段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0.4克“冰毒”给一名吸毒男子。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3、证人李某某、段某某、邝某某、彭某某、高某某、曾某某的证言;4、宜章县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5、宜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6、通话清单;7、尿样检测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对被告人段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段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段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止)。二、被告人段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三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四新代理审判员 王 晖人民陪审员 李大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莹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