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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胡元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元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刑初字第00123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元x,女,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晓燕,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3)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元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梁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元x及其辩护人李晓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胡元x的丈夫向x在自家的院子里放爆竹,引起夏x的母亲杨彦x的不满,在其院子里乱骂,向x到夏家讨要说法时,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夏x将向x按倒在地,被告人胡元x从地上捡了半截砖头绕到夏x的背后,朝夏x的头部打了一砖头,致使夏x头部受伤。经鉴定:夏x头皮挫裂伤并伴硬膜下血肿属轻伤。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胡元x所作的供述可证实。胡元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书面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元x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庭审中,被告人胡元x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辩称:1、胡元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但其主观上兼备防卫目的,其主观恶意不大。2、胡元x有自首情节。3、被害人有一定过错。4、胡元x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5、胡元x认罪态度好,过去表现也很好。故建议对胡元x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胡元x的丈夫向x在城固县博望镇栗子园村自家的院子里放爆竹,引起邻居夏x的母亲杨彦x的不满,在其院子里乱骂,向x到夏x家讨要说法时,与夏x的哥哥夏x在两家的巷道内发生厮打,夏、向二人的家人闻讯赶到后也相互厮打在一起,在厮打中夏x将向x按倒在地,被告人胡元x从地上捡了一块半截砖头朝夏x的头部打了一砖头,致使夏x头部受伤。后胡元x向“110”报警。经鉴定:夏x头皮挫裂伤并伴硬膜下血肿属轻伤;构成九级伤残。在审理中,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接出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2月9日胡元x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她将夏x头部打伤。2、被害人夏x证明,2013年2月9日下午17时左右,他们家与向x家因为放鞭炮的事情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向x的妻子胡元x拿了半截砖头站在他身后朝他头部拍了一砖头,当时他头上就流血了。3、证人向X系胡元x的丈夫,其证言证明,2013年2月9日下午四点左右,他在自家院子放鞭炮庆祝除夕,刚放完就听见西侧邻居夏x家院坝传出叫骂声。听见叫骂声,他就想过去质问,刚出去敲对方的大门,夏x就出来抓住他的衣领骂他。然后挥拳打他,夏x也出来打他,他就朝田坝跑,他两兄弟便追打他。这时,他父亲看见就出来,刚一出来就被夏x父亲撕挖住,这时夏x撵过去将我父亲按倒,他过去把夏x从他父亲身上扯开,把夏x按倒地上,夏x这时过来,又把他按倒,他妻子胡元x害怕他吃亏,就从地上捡了半截砖头,从后面朝夏x后脑勺砸了一砖头。4、证人向x证言证明,他们家和邻居向文x家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他弟弟夏x头上的伤是向x的妻子拿砖头砸了的。5、证人向XX证言证明,2013年2月9日,他们家与夏家打架,夏x后脑部受伤,当时他没看见是谁打的。后他听他儿子向x说是胡元x用砖头打的。6、证人向xX证言证明,2013年2月9日,他家人和向x一家人打架,夏x的后脑勺被向x的媳妇从地上捡来的砖头砸了一下,打完后,向x媳妇就将砖头扔在路上。7、城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意见书证明,伤者夏x头皮挫裂伤并脑挫伤伴硬膜下血肿属轻伤。8、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夏x左侧枕叶脑挫裂伤,亚急性硬脑膜下血肿,其伤残等级评定为玖级伤残。9、夏x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治疗费用清单证明,夏x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0、城固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明,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达成协议。11、被告人胡元x对打伤夏x的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元x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元x的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胡元x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有自首情节,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检察机关对胡元x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胡元x属初犯,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元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晓东人民陪审员 :王云光人民陪审员 :黄彦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红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