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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从海,黄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崔从海,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冠军,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从海诉被告黄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崔从海负担。审判员  王久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敬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