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5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黄文伟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427号罪犯黄文伟,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1)双流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文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日以(2012)成刑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至2014年9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3年10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文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特别是在成绵乐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占地拆迁工作中,黄文伟家人拒绝拆迁,长期阻碍施工,该犯努力做通了家属的思想工作,最终说服家人配合完成了房屋搬迁,使铁路施工工程得以顺利进行,为支持国家建设做出了贡献,具有立功表现。该犯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94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地方政府函件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文伟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支持国家建设中具有立功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文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伟代理审判员 何 云 鹏人民陪审员 张 朝 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吉叶春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