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行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行初字第00193号原告谢某甲,男,195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某乙,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廖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原告谢某甲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其他)城建行政征收一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移交本院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甲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甲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杨立辉审 判 员 杨 嘉人民陪审员 周宝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