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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观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观澜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澜大街**号。负责人陆建棠。委托代理人蔡学军,广东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文友。被执行人罗创基。被执行人王玉花。关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观澜支行与罗文友、罗创基、王玉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罗文友、罗创基、王玉花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观澜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文友、罗创基、王玉花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罗文友、罗创基、王玉花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200320.09元以及利息、执行费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