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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刑执字第8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曾昭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曾昭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济刑执字第8117号罪犯曾昭明,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了(2008)郓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昭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对其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于2013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提出,罪犯曾昭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昭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1次、表扬1次的奖励,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曾昭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昭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25日至2019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鸿波审判员  马 敏审判员  袁德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