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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抚民一初(重)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秀芬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式支公司、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公司,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露水河支行,韩建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抚民一初(重)字第498号原告李秀芬,女,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青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拥辉(系原告儿子),男,汉族,无职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公司,地址:白山市抚松县。法定代表人王艳,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义安,男,汉族,被告单位法律顾问。被告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周立群,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取证据、申请鉴定、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权利。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露水河支行。地址:抚松县。负责人:张正义,系行长。第三人韩建,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芬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式支公司、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露水河支行、第三人韩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芬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原告50.00元,由原告承担50.00元。审判长  杨金涛审判员  董新利审判员  蔺 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