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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许艳娟申请执行王明成民间借贷纠纷中止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站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许艳娟,女,1976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明成,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许艳娟申请执行王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王明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站民一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前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