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广后与宝鸡嘉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后,宝鸡嘉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后,男,汉族,1947年1月23日生,扶风县段家镇谷家寨村张广组村民,住本组。被执行人宝鸡嘉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道北巷。法定代表人张三科,经理。张广后与宝鸡嘉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64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的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宝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