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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终字第01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董科伟、男与侯亚尊、陕西宏欣源冶金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亚尊,陕西宏欣源冶金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董科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终字第01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亚尊。委托代理人葛亮,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宏欣源冶金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一干路8号。法定代表人晏荣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光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科伟、男。上诉人侯亚尊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宏欣源冶金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董科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3)户民初字第01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侯亚尊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3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侯亚尊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亚尊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上诉人侯亚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为170元,由上诉人侯亚尊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俊岗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新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