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望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女,外号“蚊子”,1962年9月30日出生,株洲市石峰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刑诉(2013)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在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盗窃作案5次,共盗得财物价值48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5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窜至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政府广场被害人李某经营的“波特利超市”,盗得400ml飘柔人参滋养洗发露二瓶。经鉴定,被盗2瓶洗发露价值为60元。2、2013年6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窜至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望城步行街被害人刘某经营的“小熊服装店”盗得黑色“小熊”T恤一件。经鉴定,被盗衣服价值为25元。3、2013年6月8日左右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周某窜至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望城步行街被害人易某甲经营的“巡洋舰服装店”盗得巡洋舰黑色男式条纹T恤一件。经鉴定,被盗衣服价值为80元。4、2013年6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窜至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望城步行街被害人王某经营的“班尼路专卖店”盗得班尼路黑色女式T恤一件。经鉴定,被盗衣服价值为59元。5、2013年6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窜至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望城步行街被害人易某乙经营的“女权贵族服装店”盗得女权贵族白色女式连衣裙一件,后逃离现场约一百米时被被害人易某乙追上并报警。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在步行街中心广场御尊音皇KTV对面一居民房内将其抓获。经鉴定,被盗衣服价值265元。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要求以盗窃罪且有坦白、一次未遂情节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责任,并提出了判处被告人周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周某对上述事实供认属实,未提出辩解意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易某乙、易某甲等陈述;2、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异议,被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第5次盗窃中,被告人周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3年11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