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初字第26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袁俊久与青岛颐和达塑料纤维有限公司、周正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俊久,青岛颐和达塑料纤维有限公司,周正伟,牛海滢,周爱云,方修强,李爱贤,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2693-2号原告袁俊久。委托代理人牛上山,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颐和达塑料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村。法定代表人周正伟,该公司经理。被告周正伟。被告牛海滢。被告周爱云。被告方修强。被告李爱贤。被告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俊久与被告青岛颐和达塑料纤维有限公司、周正伟、牛海滢、周爱云、方修强、李爱贤、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送达地址致无法给被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俊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全额退还;保全费307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承峰代理审判员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解伟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保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