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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老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雪景与陈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景,陈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老民初字第588号原告:李雪景,女,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陈琦,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景诉被告陈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陈琦答辩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陈琦的住所地虽为洛阳市老城区,但被告陈琦于2012年6月在洛阳市西工区石油路鹏翔小区1-3-1-202室居住至今已超过一年,被告陈琦的经常居住地为洛阳市西工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陈琦认为应将本案应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陈琦的居住地为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春都新村7栋1门201号,但被告陈琦于2012年6月在洛阳市西工区石油路鹏翔小区1-3-1-202室居住至今已超过一年,其经常居住地应为洛阳市西工区,故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党彤彬审判员  张 琼审判员  刘松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柴进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