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执字第02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思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思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碑执字第0214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19层。法定代表人:袁汉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卫东,男,该公司法务经理,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凯,男,该公司法务专员,住该公司。被告:陕西思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100号5楼。法定代表人:薛思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维旺,男,该公司经理,住该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思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思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根据(2013)碑民三初字第01290号《民事调解书》交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162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碑民三初字第0129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