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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丁政委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政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13号罪犯丁政委,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东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政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连同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丁政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政委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曾因违纪被警告、禁闭、扣分处理,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政委在服刑期间,曾因违纪被警告、禁闭、扣分处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政委减去有期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张 智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