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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建刑初字第5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38mg/100ml)驾驶浙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建德市梅城镇西门街开往梅城镇城西村千鹤,19时16分许,行至建德市××城镇工农路与车站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乙醇检验报告,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钱 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雯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