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陈玉光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01号罪犯陈玉光,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30日作出(1996)蚌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玉光犯流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莉群经济损失16794元。宣判后,被告人陈玉光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日作出(1997)皖刑终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陈玉光犯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莉群经济损失人民币26794元。1999年11月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2月5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4年4月5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7月3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7月8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1年10月4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陈玉光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玉光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玉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玉光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至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