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锦顺公司与叶文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锦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叶文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217号原告襄阳市锦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庆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恺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任旭鹏,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文钦。委托代理人陈新志。委托代理人石艳忠,系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锦顺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文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襄阳市锦顺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光明审判员 刘 丹审判员 陈 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