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贾红丽与赵桂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红丽,赵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448号申请执行人贾红丽,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被执行人赵桂花,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贾红丽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2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赵桂花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赵桂花与申请执行人贾红丽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桂花于2013年6月3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3年10月3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