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4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籍某与姚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籍某,姚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4845号原告籍某,武安市武安镇建东街1排4号。委托代理人游丽清,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邯郸市复兴区玉石洼工人村31排3号。委托代理人常友,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籍某与被告姚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培成审 判 员 李元昌人民陪审员 赵建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苗萌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