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执行郄利军、白旭亮、薛小林与孟兰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郄利军,白旭亮,薛小林,孟兰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28号申请执行人郄利军,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工人。申请执行人白旭亮,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工人。申请执行人薛小林,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工人。被执行人孟兰畔,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工人。本院在执行郄利军、白旭亮、薛小林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6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孟兰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孟兰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兰畔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执行费620元被执行人孟兰畔自愿承担,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