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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商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陈蒙云、鲍仁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陈蒙云,鲍仁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商初字第1642号原告: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360号体育中心14号看台下。代表人:张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敏,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蒙云。被告:鲍仁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陈蒙云、鲍仁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蒙云、鲍仁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14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5元,合计374.50元,由原告告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亚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