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花民初字第0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肖丽、包汉林与昆山国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包汉林,昆山国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花民初字第0640号原告肖丽。原告包汉林。被告昆山国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丽、包汉林与被告昆山国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丽、包汉林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肖丽、包汉林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154元,减半收取为2577元,由原告肖丽、包汉林负担。审 判 长 邵凤鸣人民陪审员 冯建明人民陪审员 杨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