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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花民初字第0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肖丽、包汉林与昆山国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包汉林,昆山国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花民初字第0640号原告肖丽。原告包汉林。被告昆山国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丽、包汉林与被告昆山国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丽、包汉林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肖丽、包汉林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154元,减半收取为2577元,由原告肖丽、包汉林负担。审 判 长  邵凤鸣人民陪审员  冯建明人民陪审员  杨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