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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6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青岛即东物流有限公司与王希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即东物流有限公司,王希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6149号原告青岛即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留河路。法定代表人刘宝亮,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涛,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希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即东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希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即东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7元,减半收取10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福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