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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2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苏建伟与青州市立泰纸业有限公司、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朱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伟,青州市立泰纸业有限公司,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朱敬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206-2号申请执行人苏建伟。被执行人青州市立泰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敬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建伟与被执行人青州市立泰纸业有限公司、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朱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青州市立泰纸业有限公司、青州市欧宝塑业有限公司、朱敬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