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执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忍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全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忍贤,郭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405号申请执行人李忍贤,男,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城关镇南桥矿社区**栋*单元*层*号,居民。被执行人郭全亮,男,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城关镇西六村,居民。李忍贤申请执行人郭全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忍贤于2013年元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全亮应履行的案款5256.5元及利息,诉讼费31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8406.5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郭全亮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扣划郭全亮人民币8926.5元(其中案款8406.5元,利息520元)。现该案款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孙百顺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兴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