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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锡亭与唐双学、曹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锡亭,唐双学,曹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254号原告张锡亭,农民。被告唐双学。被告曹秀芹。原告张锡亭与被告唐双学、曹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两被告的地址有误,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法律文书,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锡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恩元审 判 员  于建平人民陪审员  许丰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