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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浙江祥龙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祥龙物流有限公司,淄博泓广医药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615号申请人:浙江祥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法定代表人:陶海祥,经理。被申请人:淄博泓广医药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李洪涛,经理。申请执行人浙江祥龙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淄博泓广医药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临商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泓广医药玻璃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7914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淄博泓广医药玻璃有限公司,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30514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孝国审判员  郭宗威审判员  武光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珠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