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潘卫文与陈冬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卫文,陈冬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潘卫文。被执行人陈冬连。申请执行人潘卫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象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陈冬连给付123937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冬连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燕 彬审 判 员 刘 圣 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兼书 记员 陈 雪 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