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13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王昌秀、王昌云、张成严与繁昌县荻港镇庆大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326-1号申请人:繁昌县荻港镇庆大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朱世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王世青,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秀、王昌云、张成严诉被告繁昌县荻港镇庆大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件诉争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已汇入被申请人王世青账户,申请人繁昌县荻港镇庆大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世青名下的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荻港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23195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繁昌县荻港镇庆大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世青名下的在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荻港支行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保全,冻结金额为人民币22319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7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朱品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有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