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交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谭家望与许利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家望,许利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交民初字第351号原告:谭家望。法定监护人:谭忠国。委托代理人:陈胜。被告:许利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诉讼代表人:翁文庆。委托代理人:李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家望与被告许利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家望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谭家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家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1463元,由原告谭家望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善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美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