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任伟伟、陈曾熙、张菊琴诉被告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伟伟,陈曾熙,张菊琴,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33号原告任伟伟,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原告陈曾熙,男,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法定代理人任伟伟,系陈曾熙之母。原告张菊琴,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牛建,系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副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巍宇,系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伟伟、陈曾熙、张菊琴诉被告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伟伟、陈曾熙、张菊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任伟伟、陈曾熙、张菊琴承担。审判员 程军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亚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