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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刑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徐利水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利水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刑终字第12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利水。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宁华。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利水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衢江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利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8000元。原审被告人徐利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利水及其辩护人宁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3)衢江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志刚审 判 员  方金泉代理审判员  周永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美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