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10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陈金凤、何元蓉、蒋仕玉、朱胜平、张艳、蒲华英、任德蓉、傅山英、尚甜梅、程贞群与青岛子午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凤,何元蓉,蒋仕玉,朱胜平,张艳,蒲华英,任德蓉,傅山英,尚甜梅,程贞群,青岛子午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1041-1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凤,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何元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蒋仕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朱胜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蒲华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任德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傅山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尚甜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程贞群,女,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子午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权容基,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陈金凤、何元蓉、蒋仕玉、朱胜平、张艳、蒲华英、任德蓉、傅山英、尚甜梅、程贞群与被执行人青岛子午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8日经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同日向本院提交青李劳人仲案字(2013)第278号财产保全申请函,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6万元的财产。现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单位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800元被执行人已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李劳人仲案字(2013)第278号财产保全申请函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福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