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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渭民初字第01152号

王某某、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渭民初字第01152号原告王某某,女。原告郭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9月5日,本院受理。2011年12月1日,因找不到被告王某某,本院裁定中止诉讼。2013年10月25日,王某某、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当即本院恢复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王某某、郭某某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王某某、郭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陈 钟

人民陪审员  刘翠萍

人民陪审员  李慧珍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隆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