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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民终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潍坊吉田物业有限公司与陈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吉田物业有限公司,陈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民终字第2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潍坊吉田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郎玉平,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莹,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闫西香,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潍坊吉田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水管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审法院应当对漏水形成的原因作进一步查明,以合理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祝建海审 判 员  栾桂秀代理审判员  崔福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新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