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扬新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园区中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某某园区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新商初字第140号原告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路。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某某市某某园区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自治区某某市某某园区。本院受理原告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市某某园区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70元,减半收取77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35元,由原告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聂道胜审判员  肖丽容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