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振涛与XX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振涛,XX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振涛。委托代理人:吴志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云。上诉人吴振涛为与被上诉人XX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振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振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振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计1151元,由上诉人吴振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