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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张湾民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福建畅丰车桥制造有限公司、开封畅丰车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福建畅丰车桥制造有限公司,开封畅丰车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民保字第00050号申请人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放马坪路54号。法定代表人程立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福建畅丰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静,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开封畅丰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宋城路南侧41号。法定代表人胡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福建畅丰车桥制造有限公司、开封畅丰车桥有限公司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防止其转移财产,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福建畅丰车桥制造有限公司、开封畅丰车桥有限公司9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辆一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鄂C×××××)作为担保,案外人程立新以其个人所有的车辆一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鄂C×××××)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福建畅丰车桥制造有限公司、开封畅丰车桥有限公司价值90万元的资金或者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申请人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汽车一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鄂C×××××)、案外人程立新提供担保的车辆一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鄂C×××××),冻结其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中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