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梁山鸿冠商贸有限公司与梁山轩辕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山鸿冠商贸有限公司,梁山轩辕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梁山鸿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樊庄段。法定代表人:董晶,经理。被执行人:梁山轩辕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郭堂村。法定代表人:XX,经理。关于梁山鸿冠商贸有限公司与梁山轩辕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梁商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梁山鸿冠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山轩辕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梁山鸿冠商贸有限公司与梁山轩辕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鸿庆审 判 员 马咏梅代理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