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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执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兆德与陈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德,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民执字第207-3号申请执行人刘兆德。被执行人陈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兆德与被执行人陈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兆德与被执行人陈俊于2013年10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俊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应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有刚审 判 员  李民基审 判 员  张维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 丹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款第四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