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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浦江泰民贸易有限公司与修水县宏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泰民贸易有限公司,修水县宏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2202号原告:浦江泰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前一村。法定代表人:李利民。委托代理人:周斌,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水县宏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工业园太阳升项目区。法定代表人:吴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泰民贸易有限公司与修水县宏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江泰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元,由原告浦江泰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路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