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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彭其均与被上诉人彭其忠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0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其均,男,194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其忠,男,汉族,农民。上诉人彭其均因与被上诉人彭其忠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其均于2013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其均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其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彭其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余多成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永超—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