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济南沃卡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孙大庆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沃卡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孙大庆,范立华,孙继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商初字第410号原告济南沃卡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清河北路787号。法定代表人薄国增,董事长。被告孙大庆,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范立华,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孙继东,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卡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大庆、被告范立华、被告孙继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卡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共计5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璐璐人民陪审员 涂卫真人民陪审员 郭拥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荆雅雯 关注公众号“”